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近期,省纪委监委通报了查处新化县燃气办集体充当“气霸”保护伞腐败窝案情况。新化县燃气办腐败窝案性质情节恶劣、社会影响极坏,深刻暴露出燃气行业领域一些基层党组主体责任长期缺空、权力监督长期缺失、行业风气长期缺管、市场监管长期缺位等问题,说明行业基层党建和管理仍然任重道远。
为贯彻落实省纪委监委文件要求,认真吸取新化县燃气部门腐败窝案教训,按照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5部委《关于开展液化石油气瓶和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专项整治的通知》和省安委《湖南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计划》要求,我厅制定了《湖南省城镇燃气行业市场行为和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11月4日
湖南省城镇燃气行业市场行为和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省委、省政府、省纪委监委关于加强行业监管的工作要求,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工作原则,在全省城镇燃气领域集中开展燃气市场行为和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进一步压实燃气主管部门监管职责和燃气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市场行为和安全生产管理长效机制,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深入排查安全事故隐患,保障我省燃气行业安全健康发展。
二、检查重点
(一)城镇燃气市场行为
1.燃气管理部门重点检查以下行为
(1)规划执行方面。利用燃气发展规划的修编职权操控市场准入;违反燃气发展规划建设瓶装液化气储配站。
(2)经营许可方面。不批准新增建站申请,保护特定企业垄断当地市场;降低经营许可条件批准建站经营;燃气经营许可事中事后监管缺位。
(3)监督执法方面。执法不严、执法不公;将执法中扣留的液化气、钢瓶低价转卖等违规处置涉案财物行为。
(4)廉政自律方面。本人或亲戚以参股、入职或担任“顾问”等形式参与企业具体生产经营;收受节日礼金、定期补助、接受消费买单等违规违违纪行为。
2.燃气经营企业重点检查以下行为
(1)生产经营方面。无证经营瓶装液化气的营业网点;为无燃气经营许可证单位或个人提供经营性气源;充装非自有钢瓶、超期未检钢瓶、检验不合格或报废钢瓶;非法储存液化气钢瓶,“大罐倒小瓶”倒装液化气;违规跨区充装扰乱市场秩序行为。
(2)销售价格方面。瓶装燃气企业组成“统一进货、统一卖价、统一分成”的联营体;瓶装液化气气价及服务项目随意涨价加价(三年单瓶零售价同期涨价30%以上)、任意增设项目进行收费。
(二)燃气安全生产管理
1.燃气管理部门重点检查以下情况
(1)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方面。行业安全生产监管主体责任落实情况,燃气管理机构建设情况,《湖南省城市建设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方案》、《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2020年中秋节、国庆节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落实执行情况。
(2)安全生产检查和宣传方面。燃气安全检查排查行动组织开展情况,燃气安全隐患整改执行情况,燃气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执法情况,燃气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情况。
2.燃气经营企业重点检查以下情况
(1)安全生产责任和管理制度落实方面。包括:主要负责人履职情况,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安全教育培训情况,2019年以来燃气安全生产事故发生情况。
(2)燃气设施运行及管理方面。管道燃气和汽车加气企业:站内管道防腐、泄漏检测情况,加气充装设备基础固定及设备运行情况,站内设施设备防火间距情况,站内相互禁忌物质混放混存情况。瓶装液化气企业:站内重要设施设备运行情况,站内罐体基础及储罐安全状况,储罐超量存储情况,站内设施设备防火间距情况,钢瓶充装作业情况,场站人员车辆出入管理、视频监控、反恐措施等防范工作落实情况。
(3)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方面。管道燃气和汽车加气企业:燃气设施设备巡检维护情况,用户安检和隐患整改情况,施工场地附近的燃气管道、调压箱柜等设施保护措施落实情况,市政燃气管道占压整改情况;瓶装液化气企业:营业网点监控设备、防爆装置等配备和维护情况,老旧小区、小餐饮店等液化气用户集中区域定期安检和隐患整改情况,非法经营、储存、倒装和违规充装液化石油气情况等。
(4)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建设方面。包括:应急管理机制体制建设、应急预案编制、抢险抢修队伍及应急装备配置、应急演练等情况。
三、实施步骤
(一)自查自纠(11月15日前)。各地城镇燃气主管部门全面梳理燃气行业市场监管情况,对照燃气行业市场行为重点检查内容,制定详细的自查自纠整治方案,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并填写2020年湖南省城镇燃气市场行为自查自纠情况调查表(附件3),由各市州燃气主管部门统一汇总后于11月15日前上报我厅城市建设处;即日起组织燃气企业开展全面安全生产检查。
(二)交叉互查互评(11月16日至11月30日)。请各市州城镇燃气主管部门分别成立检查组,按照《城镇燃气交叉检查工作安排表》,于11月16日后启动各市州交叉互评工作(具体时间安排各组可根据当地工作实际确定),并将交叉互评情况于11月30日前以书面形式连同评价表反馈我厅城市建设处。检查组应由局级领导担任检查组组长(人员应包括业务科室负责人、专家等),每个市州抽查不少于2个县市,对地级市检查1家管道燃气企业,1家瓶装液化气企业,1家汽车加气站企业(其中开通了管道燃气的县市检查1家管道燃气企业,1家瓶装液化气企业,未开通管道燃气的县市检查2家瓶装液化气企业)。
(三)省级重点抽查(11月下旬)。省住建厅将在各地自查自纠和市州交叉互评工作基础上,对城镇燃气市场行为和安全生产管理进行随机抽查。在各市州互查互评结束后,将安排人员组织开展城镇燃气安全生产情况调研评估。
四、工作要求
1.各级燃气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结合行业自身特点扎实推进自查自纠和交叉检查工作。要建立专项整治行动投诉举报接收渠道,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电话。要严守廉政纪律规定要求,严肃整顿工作作风,加快完善部门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机制,落实落细人员职权与责任,提高行业监管规范化、精细化水平。
2.对自查自纠和交叉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要制定整改措施及时纠正,要明确时间落实整改,要全过程建档留痕。请各市州燃气主管部门将检查组和迎检工作组的人员名单于11月16日前反馈至我厅城建处。同时,检查组积极与对应被检查市州做好对接,被检查市州、县市准备好有关检查材料,并做好检查路线安排。
3.市州交叉互评情况书面材料应包括检查工作开展落实情况、存在的问题及不足、下一步工作建议以及检查表。
联系人:吴超瑀
投诉举报电话:0731-88950104(兼传真),18673105581
附件:1.城镇燃气交叉检查工作安排表
2.检查组/迎检工作组人员名单表
3.2020年湖南省城镇燃气市场行为自查自纠情况调查表
4.2020年湖南省城镇燃气交叉检查评价表
附件1
城镇燃气交叉检查工作安排表
被检查市州 | 检查组 |
长沙市 | 衡阳市 |
株洲市 | 岳阳市 |
湘潭市 | 长沙市 |
衡阳市 | 湘潭市 |
岳阳市 | 益阳市 |
邵阳市 | 永州市 |
益阳市 | 常德市 |
常德市 | 张家界市 |
张家界市 | 湘西州 |
郴州市 | 株洲市 |
永州市 | 郴州市 |
怀化市 | 娄底市 |
娄底市 | 邵阳市 |
湘西州 | 怀化市 |
附件2
检查组/迎检工作组人员名单表
市州 | 主管部 门 | 工作组类 型 | 人 员 | 姓 名 | 职 务 | 办公电话 | 手 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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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查组 | 局领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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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室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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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络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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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 |
| ||||||
专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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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迎检工作组 | 局领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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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室负责人 |
| ||||||
联络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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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2020年湖南省城镇燃气行业市场行为自查自纠情况调查表
填报市州:(盖章)
地区 | 检查对象 | 事项 | 具体内容 | 自查情况(是/否,“是”请详细说明) |
管理部门 | 规划执行情况 | 是否存在利用燃气发展规划的修编职权操控市场准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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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存在违反燃气发展规划建设瓶装液化气储配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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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许可情况 | 是否存在不批准新增建站申请,保护特定企业垄断当地市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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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存在降低许可条件批准建站经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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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存在燃气经营许可事中事后监管缺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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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执法情况 | 是否存在执法不严、执法不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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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存在将执法中扣留液化气钢瓶低价转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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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自律情况 | 是否存在本人或亲戚以参股、入职或担任“顾问等形式参与企业具体生产经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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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存在收受节日礼金、定期补助、接受消费买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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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燃气企业 | 生产经营情况 | 是否存在无证经营瓶装液化气的营业网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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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存在为无燃气经营许可证单位或个人提供经营性气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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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存在充装非自有钢瓶、超期未检钢瓶、检验不合格或报废钢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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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存在非法储存液化气钢瓶、“大罐倒小瓶”倒装液化石油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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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存在违规跨区充装扰乱市场秩序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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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气价情况 | 是否存在联合形成“统一进货、统一卖价、统一分成”的联营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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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存在对瓶装液化气气价及服务项目随意涨价加价(三年单瓶零售价同期涨价30%以上)、任意增设项目进行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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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内液化气单瓶零售价同期涨价幅度 | 请各地分市、县统计本地区9月30日液化气单瓶零售价较2017年9月单瓶零售价的涨幅数据。例:长沙市11%;宁乡市13%...... |
附件4
2020年湖南省城镇燃气行业安全生产
检查评价表
评 估 事 项 | 具 体 内 容 | 评估标准 | 分值 | 得分 | 备注 |
燃气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责任落实情况 | 按燃气行业政策法规的要求落实行业安全生产监管主体责任。 | 1、监管范围、职责不明确不完善的扣1分;2、落实不到位的扣1分。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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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规定建设燃气管理机构。 | 机构不健全扣2分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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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湖南省城市建设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方案》、《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2020年中秋节、国庆节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要求开展工作情况。 | 相关工作未开展或开展不力扣1分。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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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管理部门安全生产检查和宣传开展情况 | 定期开展燃气安全检查排查行动。 | 1、未制定安全检查计划的扣1分;2、未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的扣1分。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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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促企业落实燃气安全隐患整改。 | 未及时督促、落实隐患整改的扣1分。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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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执法情况。 | 执法过程文件缺失的扣1分。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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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或不定期开展燃气安全知识宣传教育。 | 未开展安全宣传教育的扣1分。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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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安全管理责任和管理制度落实情况 | 设置由企业主要负责人领导的安全生产委员会,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并履行《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职责。 | 1、未设置扣4分;2、职责不全扣2分。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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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与各职能部门、场站、车间、班组及相关人员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明确责任范围和安全管理目标,制定安全生产奖惩考核制度。 | 1、未签订层级安全生产责任状扣2分;2、未制定或安全生产责任范围、职责、管理目标不明确不完善扣3分;3、未制定或安全生产奖惩考核制度制度不健全不完善扣2分。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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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规定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设施设备(含用户设施)安全巡检、检测制度,燃气质量检测制度,燃气安全宣传制度,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等,执行情况形成台账备查。 | 1、安全管理体系制度不健全,每项扣1分,最多扣4分;2、制度执行不力,过程文件缺失扣3分;3、各类台账不完善扣1分。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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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配备足够的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人员数量应满足《湖南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要求。 | 1、未设置或未配备扣5分;2、机构管理体制不健全扣2分;3、人员配备数量不足,每少1人扣1分,最多扣3分。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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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员工的安全教育与岗位技能培训;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按规定取得由省级燃气主管部门核发的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 | 1、未制定员工培训教育计划的扣1分,未开展新员工三级教育的扣1分,未开展员工安全教育及岗位技能培训的扣1分;2、相关人员未按《湖南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取得相关证书的,每少1人扣1分,最多扣3分。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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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以来燃气安全生产事故发生情况。 | 发生一般安全生产事故的扣3分,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扣5分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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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站运行及管理情况 | 管道燃气企业和汽车加气企业:场站内定期开展管道防腐、泄漏检测维护,加气充装设备运行情况良好,站内设施设备防火间距满足国家标准规范,站内相互禁忌物质分类分开存放。 | 1、未定期开展管道防腐、泄漏检测的扣4分,未及时维护整改的扣2分,台账不全的扣2分;2、设备带病运行的,每项扣2分,最多扣8分;3、站内设施设备防火间距不满足国家标准规范的,每项扣2分,最多扣6分;4、相互禁忌物质混放混存的扣3分。 | 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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瓶装燃气企业:站内重要设施设备运行良好,定期开展罐体基础及储罐安全检查,严格控制储罐储存体积,站内设施设备防火间距满足国家标准规范,按规定开展钢瓶充装作业,落实场站人员、车辆出入管理、视频监控等防范工作。
| 1、站内重要设施设备损耗严重的每项扣2分,最多扣6分;2、未定期开展罐体基础及储罐安全检查的扣2分,发现问题未及时整改的扣2分,罐体基础有下陷或损坏现象的扣3分,台账不全的扣1分;3、储罐储存超量的扣2分;4、站内设施设备防火间距不满足国家标准规范的,每项扣2分,最多扣6分;5、钢瓶充装超量的扣2分;4、未规范场区人员、车辆管理扣1分。 | 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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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 管道燃气企业和汽车加气企业:定期开展燃气设施设备巡检维护,对公服用户、工商用户、居民用户开展安全检查,及时排查整改安全隐患,形成台账备查,对施工场地附近的燃气管道、调压箱柜等设施制定相应的保护方案,及时处理市政燃气管道占压情况,形成台账备查。 | 1、未定期开展燃气设施设备巡检维护的扣3分,台账不全的扣1分;2、未制定合理的用户安检计划的扣2分,未开展用户安检的扣3分,台账不全的扣1分;3、未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的扣3分,未采取相应保护措施的扣3分;4、市政管道占压未处理的扣4分,整改不到位的扣3分,台账不全的扣1分,最多扣4分。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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瓶装燃气企业:营业网点内配备有监控设施和安全防爆装置,对瓶装燃气用户定期开展隐患排查并协助整改到位,排查整改情况形成台账备查,合法合规开展瓶装燃气生产经营活动。
| 1、营业网点未配备监控设施和安全防爆装置的每项扣2分,最多扣4分,未正常启用并定期维护的每项扣2分,最多扣4分;2、未制定合理的用户安检计划的扣2分,未开展用户安检的扣4分,台账不全的扣1分;3、近三年内由于非法经营、储存、倒装和违规充装液化石油气被予以行政处罚的扣5分。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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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管理情况 | 编制切实可行的应急预案,经专家评审,报主管部门备案。 | 1、未编制扣4分;2、未组织评审或未报主管部门备案扣2分。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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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或与相关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协议,配备必要的抢险抢修器材,应急演练工作开展情况。 | 1、未建立或签订协议扣2分;2、设备器材未配备或配备不全扣2分;3、未开展应急演练工作扣2分。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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